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0]031号 关于《新乡市盛翔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外观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盛翔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鑫堂(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592)编制的《新乡市盛翔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外观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大召营镇富康路168号建设金属外观件喷塑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或地表水体)排入新乡县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满足新乡县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2、废气:喷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抽风收集后,通过滤芯过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10kg/h(15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中表面涂装行业排放口排放浓度50mg/m3、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中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要求,喷涂工序设置在单独密闭的喷涂车间,密闭轨道,工件通过密闭轨道进入喷粉房,塑粉收纳桶加盖密闭,收纳桶设置在密闭喷涂房内,塑粉储存密闭原料库内,车间、原料库地面及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干净,厂界粉尘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0.5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厂界2.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量:该项目新增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COD0.0043吨/年、氨氮0.0002吨/年、二氧化硫0.0137吨/年、氮氧化物0.1192吨/年、颗粒物0.3356吨/年、非甲烷总烃0.0821吨/年。项目所需替代量COD0.0043吨/年从新乡市喜缔染化有限公司倒闭削减剩余量0.8445吨/年中调剂、氨氮0.0002吨/年从翟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削减剩余量0.426吨/年中调剂,项目所需替代量二氧化硫0.0137吨/年、氮氧化物0.1192吨/年、颗粒物0.3356吨/年从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拆改削减剩余量二氧化硫61.794吨/年、氮氧化物61.7458吨/年、颗粒物9.2314吨/年中调剂,项目所需替代量非甲烷总烃0.0821吨/年从新乡市龙泉印务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治理削减剩余量1.8577吨/年中调剂。 五、按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设施和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14日 |
索引号
null-00-2020-015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2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0]031号 关于《新乡市盛翔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外观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9-22 16:27 浏览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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