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192号
新乡市博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B94C0X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2020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由于下大雨造成污水管道内生产废水外溢进入雨水管道,经雨水管道流入厂外雨水排放口进入相连的排水河河道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8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严重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