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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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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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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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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186号 冯精雨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9-01 16:35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186号

  冯精雨: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北街村134号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驾驶农用三轮罐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向大沙河内倾倒不明液体,该液体呈深黑色,有明显异味,PH值为7.4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80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Ⅴ类水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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