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0]028号
关于《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特种湿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鑫堂(资格证书编号:91410721MA9F6PWD8F)编制的《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特种湿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东杨兴村利用新乡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年产40万立方米特种湿拌砂浆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水泥、粉煤灰、矿粉筒库呼吸口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高于本体建筑物3米)排气筒排放;细骨料投料下料口上方设置三面密闭集气罩,粉尘收集后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皮带输送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粉尘负压抽风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排放源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10mg/m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状物料筒仓储存,石子、砂子等原料在全封闭料库内存放,库顶部设干喷雾装置,装卸、投料时喷水保湿,车间、料库四面密闭,出口安装卷闸门、推拉门等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硬质门,物料密闭廊道输送转运,搅拌机置于密闭搅拌楼内,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上,卸灰区封闭,厂区道路及生产车间、料库地面硬化,未硬化处应全部绿化,厂区无裸露地面,对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清扫,保持清洁干净,易起尘部位及厂区四周设置自动喷淋装置,企业出厂口处配备固定式车辆高压自动清洗装置,厂界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0.5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防渗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洗车平台四周设置洗车废水收集防治设施,设备、车辆、场地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后全部回用生产不外排。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本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50米,你公司应配合规划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学校、医院、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该项目新增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0.368t/a,不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项目所需替代量颗粒物0.368t/a从新乡市奥柯建材有限公司导热油炉、煤气发生炉颗粒物削减剩余量8.5839t/a中进行扣除。 六、按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安装废气在线及粉尘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门禁系统、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邮编:453600 联系电话:0373-561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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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00-2020-0137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31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0]028号 关于《新乡市兴浩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特种湿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8-31 16:53 浏览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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