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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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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字〔2020〕第147号 河南雅序印刷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7-02 16:32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47号

  河南雅序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74AY22U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印海智谷印刷包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磊 412328197704200135

  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项(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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