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举报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包庇违法商家
来信人:
刘丹
来信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信件编号:
20200701184653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我因买到了不合格的产品宠物零食面包虫,于2020年6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到了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举报编号:1410721002020060792963842)可是被举报人在2020年7月1日通过平台回复我: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未购买此商品,商家已提供该产品的质检报告。我的举报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我购买了此商品,还有就是说,我举报的问题是这个产品外包装上没有饲料证号,执行标准号和生产企业不匹配,不是说他这个商品有没有质检报告,被举报人这明显是失职渎职、徇私包庇违法商家,我要求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和处分,追究相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责令被举报人履行法定职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家销售违法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商家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限期作出具体详细的书面回复回执。此件是举报件,要求政务公开,以示监督和公正。要求有详细的书面回复回执。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经查,2020年6月7日,刘丹(手机号码:18698955781)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其于6月1日在天猫平台网牧旗舰店购买了一罐宠物零食面包虫,查看外包装上无饲料证号、执行标准号和生产企业不匹配,认为该产品不合格,要求查处。6月8日,该举报件经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流转至新乡县七里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指派执法人员崔世刚、李新调查处理。2020年6月9日,执法人员崔世刚、李新到被举报人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有上述产品200罐;抽查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品牌商: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新乡市八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XHX086-2018等信息;该公司还提供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委托加工协议等材料。当场,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新县市监工商七询字〔2020〕08号)。经询问,2019年9月1日,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新乡市八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面包虫,执行标准为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HX086-2018;上述面包虫干产品经河南中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T6435-2014、GB/T6432-2018检验,结论为“不做判定”;该公司询问调查委托人王泽淼称未查询到举报人的购买订单记录。2020年6月29日,我局认为,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无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立案。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举报人进行了回复。
根据以上调查,我局认为,群众刘丹(手机号码:18698955781)“举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不成立。
根据,2020年7月1日我局分别收到市长信箱举报件、市12345平台举报工单,针对刘丹反映其实际购买了该产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王泽淼进行询问。王泽淼提供了刘丹购买该产品的订单记录一份、《关于刘丹投诉华畜销售面包虫的情况说明》一份,称6月份该公司订单管理系统升级,数据查不到,误认为刘丹没有购买。我局认为,刘丹购买与否,不是认定该产品是否违法的构成要件。
2020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赵继稳已将上述调查情况电话告知刘丹,关于外包装上无饲料证号的问题建议其到农牧部门举报,并告知其有权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根据以上调查,我局认为,群众刘丹(手机号码:18698955781)“举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不成立。
根据,2020年7月1日我局分别收到市长信箱举报件、市12345平台举报工单,针对刘丹反映其实际购买了该产品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王泽淼进行询问。王泽淼提供了刘丹购买该产品的订单记录一份、《关于刘丹投诉华畜销售面包虫的情况说明》一份,称6月份该公司订单管理系统升级,数据查不到,误认为刘丹没有购买。我局认为,刘丹购买与否,不是认定该产品是否违法的构成要件。
2020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赵继稳已将上述调查情况电话告知刘丹,关于外包装上无饲料证号的问题建议其到农牧部门举报,并告知其有权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