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有关上级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优惠政策或支持政策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0-02-17 浏览量:3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资金及时到位,提高采购效率,现将上级财政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汇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助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与补贴。补贴比例中央、省、市、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60%、20%、、8%、12%分别承担(新财社[2020]1号)。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 所需资金县级先行垫付,市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情况统一结算新财社[2020]1号)。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市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新财社[2020]1号)。

  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便利化政策。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采购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建立政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计划经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

  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医药储备制度,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各县建立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豫财企[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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