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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076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字〔2020〕第120号 新乡市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6-23 09:54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决字〔2020〕第120

 

 新乡市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072686697Q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习红   410721197711200542

 

2020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6吨天然气锅炉正在使用,年产1200吨沙坦联苯项目和年产600吨4-(6-氯喹喔啉-2基氧基)苯酚项目正在生产,现场看到位于厂区东侧的事故应急池内有生产废水存放,紧邻事故应急池的雨水收集池内有生产废水存放,经查看,你单位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事故应急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61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2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初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6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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