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18号
河南省龙泉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07232164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荆秀英 410721196311133526
2020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院内地埋管道内残存液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0.47,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鉴别标准值,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8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2、已着手开展环保提升工作,并确定了新的环保处理工艺;3、希望能酌情处理,让公司全面整改。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豁免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乡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下达了《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省龙泉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的通知》(新政文﹝2020﹞30号),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关闭。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依法实施关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