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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084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2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 尾气处理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6-22 16:01 浏览量:7

审批意见:

新环[2020]018

 关于《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

尾气处理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贾志鹏(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3)编制的《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尾气处理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经济开发区青龙路东段心连心公司四分厂内建设年产80万吨尾气处理液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配料及灌装时产生的呼吸口废气经管道送至心连心公司四分厂高压冷凝器进行冷凝,冷凝后的不凝气经四分厂尿素主厂房上方的7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速率75kg/h(70米高排气筒)的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控制氨无组织排放,氨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1.5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高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四分厂磨煤工段不外排。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五、按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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