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朗公庙镇教育小镇科教公寓违规收取暖气开口费的问题
来信人:
孙英伟
来信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信件编号:
20200610095853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领导好:
去年我在朗公庙镇教育小镇科教公寓购买了一套房,开发商通知缴款时,里面有一项内容是要缴暖气开口费。按照新乡市2008年8月1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其中第六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表明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已经且必须交纳“城市配套费”。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另2009年2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第二项第2条中再次明确规定“按照《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08〕22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
并且在第四项中明确说明了城市配套费包含“燃气、热力、供水”在内的施工资金的后续使用方案。
请问:一、科教公寓是什么时候获的土地使用权?
二、开发商能不能收取暖气开口费?
谢谢
2020年6月10日
去年我在朗公庙镇教育小镇科教公寓购买了一套房,开发商通知缴款时,里面有一项内容是要缴暖气开口费。按照新乡市2008年8月1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其中第六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表明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已经且必须交纳“城市配套费”。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另2009年2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号)】第二项第2条中再次明确规定“按照《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08〕22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
并且在第四项中明确说明了城市配套费包含“燃气、热力、供水”在内的施工资金的后续使用方案。
请问:一、科教公寓是什么时候获的土地使用权?
二、开发商能不能收取暖气开口费?
谢谢
2020年6月10日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网友你好:
该企业涉嫌违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已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告知。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该企业涉嫌违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已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告知。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