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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066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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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字〔2020〕第96号 河南万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6-02 11:04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96号

  河南万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93442743Y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工业区128号

  法定代表人:丁西祥 410727197305050970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295981元,于2019年12月擅自建设交通道路指示牌项目,已建成,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9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处罚”,根据调查取证,总投资额为295981元。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伍仟玖佰壹拾元整(295981元×2%=591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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