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9-11-15 浏览量:10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3号),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区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

  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乡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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