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撤销新乡市银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回收1000m3混凝土废料项目清改备案的
公 告
新乡市银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年回收1000m3混凝土废料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经我局环保清改备案(新环清备[2017]第01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该企业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年回收1000m3混凝土废料项目“未按照环保备案要求使用本公司混凝土废料组织生产,违规外购石料破碎生产混凝土骨料,与备案内容不符”,责令新乡县环境保护局撤销新乡市银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年回收1000m3混凝土废料项目清改备案。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环保备案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发现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不予环保备案;已备案的,将取消项目备案资格”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乡市银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年回收1000m3混凝土废料项目的环保清改备案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