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朗公庙中街村宅基地纠纷
来信人:
赵加深
来信日期:
2019年09月09日
信件编号:
20190909164903
信件类型:
曝光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级领导:
大家好!
关于朗公庙中街村供销社南侧,赵永军宅基地纠纷,我是1987年过继给我三伯(赵永军),我三伯膝下无儿子,有两个女儿,1993年左右,我三伯(赵永军)去世,我按照农村的葬礼,我披麻戴孝,将我三伯(赵永军)尸体安葬,我三伯(赵永军)留下朗公庙中街村供销社南侧宅基地一处。
赵守峰,当时任小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他利用职务,人脉关系等,将原我三伯(赵永军)宅基地非法变更更赵永贤名下,经朗公庙土地所将土地使用证非法变更,我手中有原始档案为赵永军名下,此事我于2016年12月19日多次已向新乡市市长信箱反映过此事,随后咱们新乡县有关领导及时也给予答复,先对没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报批,待没有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完毕后,再对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处理,新乡县土地局、朗公庙土地所对此宅基地化为争议纠纷,目前该处宅基地未达到解决,就颁发宅基地证书,而且又换名赵永贤他儿子的名字赵青松,赵永贤、赵青松非朗公庙中街村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文件《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薄相关资料;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第二条,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期盼各级领导能及时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此人非法获得的集体土地返还本村,给本村一个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环境,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能在我村得以贯彻落实! 此致敬礼
大家好!
关于朗公庙中街村供销社南侧,赵永军宅基地纠纷,我是1987年过继给我三伯(赵永军),我三伯膝下无儿子,有两个女儿,1993年左右,我三伯(赵永军)去世,我按照农村的葬礼,我披麻戴孝,将我三伯(赵永军)尸体安葬,我三伯(赵永军)留下朗公庙中街村供销社南侧宅基地一处。
赵守峰,当时任小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他利用职务,人脉关系等,将原我三伯(赵永军)宅基地非法变更更赵永贤名下,经朗公庙土地所将土地使用证非法变更,我手中有原始档案为赵永军名下,此事我于2016年12月19日多次已向新乡市市长信箱反映过此事,随后咱们新乡县有关领导及时也给予答复,先对没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报批,待没有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完毕后,再对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处理,新乡县土地局、朗公庙土地所对此宅基地化为争议纠纷,目前该处宅基地未达到解决,就颁发宅基地证书,而且又换名赵永贤他儿子的名字赵青松,赵永贤、赵青松非朗公庙中街村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文件《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薄相关资料;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第二条,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期盼各级领导能及时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此人非法获得的集体土地返还本村,给本村一个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环境,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能在我村得以贯彻落实! 此致敬礼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
9月11日,朗公庙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反应新乡县朗公庙镇朗中街村宅基地纠纷的函后,朗公庙镇政府非常重视,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反映的宅基地用户名为赵永贤,赵永贤和赵守峰是同一个人。目前,我镇宅基地正在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确权调查中,先对没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权属调查,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报批,待没有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完毕后,再对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处理。
信访人反映该处宅基地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正确。
朗公庙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