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李任旺村长侵占、私自出卖村集体土地的举报材料
来信人:
李家峰
来信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信件编号:
20190712075226
信件类型:
感谢
信件内容:
自从李元科当上村长,通过调整村里耕地为名,把村民原有每人的1.3亩的耕地收回,又以每人0.8亩分给村民,从中截留300多亩耕地,利用对外出租为名,中饱私囊,以权谋私,以亲朋好友的名义,私自占用耕地150亩左右
    1 私自出卖村集体耕地一处30亩左右,位于李任旺镀锌厂东边30亩左右的耕地,
    所得的200多万元,去向不明。一处在宏业大道路边的13亩耕地,卖了160万元,
    也去向不明,还用村里的一块50多亩的耕地,以出租为名,换了新乡县拖修的股权,现在那50亩以被非法建成厂房。
    2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出卖村里的耕地做为宅基地,所得款去向不明。
    
    (1) 在职期间谋求私利
     1上任后,李元科私自把村里的林木卖了,侵吞15万元好处费
     2侵吞铁路单位给与村集体的栽树款1万元
     3上级政府拔给村里的修路款10万元,李元科用修路款购买一辆面包车,为他个人在翟坡化工厂承包的食堂采购专用车,村长李元科跟村民说修路没钱,让村民集资修路,后来又将面包车私自借给他的朋友,到现在那辆车下落不明,不知去向。
     4私自出卖村集体的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所得款去向不明。贪污电力单位在村民耕地里施工的赔偿款。
     5在村里修路、修排水沟、粉刷村里道路两边外墙的涂料等,通过多报预算,不公开招标,承包给关系户。我村村民李**竞标村里的涂料粉刷,村两委的预算是8元一平方,要求使用防水涂料,李元科让承包人李**用白灰水涂刷了一遍,是按照2元给李**结的账。自己开的发票是8元一平方,多开6元的造价,李元科从中获利,装入自己的腰包。
     6 使用其儿子李旭发的名字,注册了一家新乡县旭发种植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对李任旺村的惠农补贴。
     7凭借把村集体的耕地低价出租拉关系。承包了翟坡镇的几所学校的建设,因为偷工减料,给上一任教育局局长行贿等问题,教育局局长被捕,李元科因为行贿,被纪检部门调查,因有人说情,行贿有关人员,又被释放。
     8 现在村里在村小地下道南口,正在建设的一个50立方左右的化粪池,预算居然高达7万左右。
    
    (2) 一言堂、村霸
    
    1 李元科是党支部书记兼村长,他儿媳妇是党支部副书记,李元科不按照党的章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力发展其亲属入党,李元科任村党委书记期间,李元科为了能成为一言堂,他不顾党的规章制度,入党程序,让他的亲属加入共产党的队伍,给他弟弟、弟媳妇、本家弟弟,弟媳妇、儿子、儿媳妇,还有亲朋好友都办理成为党员。使党的队伍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党在村民中心中的光辉形象,严重抹黑了共产党的队伍,严重破坏了党在村民心中高大形象,村里现在有需要党员表决的是他们一家人说了算。
    2 村里有需要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签名的时候,他都是口头宣布内容,而让党员代表和村代表的签字的纸上都是不填写宣布内容,李元科村长兼党支部书记就是用这样的手段骗取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的签字,做一些违背党员代表表和村民代表意愿的事情。
     3 通过威逼利诱、将村里的鱼塘占为己有,私自转让给别人,为他谋求私利。
     4 利用村长职务,用不正当手段,纠结社会闲杂人员,用渣土堵门的方法,将在村里投资商的企业,强行占为私有财产。是企业主曾老板被迫将位于宏业大道路旁的中晶化工厂低价转让给李元科。曾老板,电话:13803809696,
     5 村民是敢怒不敢言,村长李元科,在村民史付荣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把村民史付荣的耕地占用,村民史付荣找李元科协商无果。村民史付荣向上级反应李元科占用她问题,村长李元科知情后,纠结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强行闯进史付荣家里,殴打夫妻二人,并对家里门窗玻璃家电家具进行打砸,致使史付荣夫妻多处受伤,史付荣多次向上级反应情况,因村长李元科关系广范,村民史付荣多次反应情况无果,加上村长的威逼利诱、恐吓。使这件事不了了之。派出所有出警记录,村民史付荣的电话号是18337387502.
     6 李元科做为村长,长年不公开村里账目,私自伪造村里的承包合同书,要挟承包人,让承包人低价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厂院给李元科。当然都是用朋友的名字接管的。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关于李任旺村民李家峰向县长信箱反映
    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9年7月15日,翟坡镇收到李任旺村村民李家峰通过县长信箱反映李任旺村村长侵占、私自私自出卖集体土地等问题的举报材料后,镇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私自出卖村集体耕地等问题。
    经查:在2006年以前,李任旺村向本村村民所分的责任田为每口人1亩地。2006年,李任旺村进行了责任田调整,针对人口增多的情况,经李任旺村召开村两委会研究,李任旺村责任田调至每人合0.8亩地,未发现村集体或个人截留土地的情况。
    二、关于私自卖李任旺镀锌厂东30亩土地、宏业大道路边13亩土地收入去向不明问题。
    经查:李任旺镀锌厂东为新乡市盈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公司)所占土地,该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6年11月2日,李任旺村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盈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补偿的问题,土地补偿按照国家所定标准及李任旺村的实际情况,支付每亩不低于五万元的补偿款。其东墙外和南墙外租赁给盈嘉公司,租期十年,租金按原合同执行。盈嘉公司所缴纳的土地补偿款共计1356528元已于2017年1月19日入李任旺村委会账目;其余租金每年660元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给李任旺村委会并入村委会账目。另经调查,未发现有出卖宏业大道路边土地的情况。
    三、关于李元科上任后,私自把村里林木卖掉,侵吞15万好处费、侵吞铁路单位给村里的栽树款1万元、电力设备等问题。
    经查:未发现有私自卖林木以、铁路单位给与村集体栽树款及村内电力设备等问题。
    四、关于用修路款购买一辆面包车,现在下落不明问题。
    经查:2009年,李任旺村委会购买一辆面包车,购车费用为49540元,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目前在村里停放。
    五、村里粉刷墙体未经过招投标、通过使用白灰水代替涂料涂刷涂刷等方式从中牟利等问题。
    经查:经过李任旺村两委研究,决定对村内道路两边涂刷墙体标语。经过商议,该项工作由村委委员李玉海牵头,李玉雷负责具体实施,总价为75000元。涂刷墙体所用材料均为涂料涂刷,并非用白灰水代替涂料。
    六、关于建设50立方化粪池,预算高达7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9年以来,因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作的需要,李任旺村修建了“大三格”化粪池一个。经李任旺村两委研究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杜书忠,并于2019年6月21签订施工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该化粪池约170立方米,工程要求包工包料、挖坑回填,底部10公分后混凝土垫底,砖混墙体,包括粉刷,顶部为预制板上部封面。总造价为43000元,另加税费等(税费由李任旺村委会负责支出)。
    七、关于其儿媳为村党支部副书记,违背入党程序,发展其亲属入党等问题。
    经查:李仁旺村无党支部副书记,李元科的大弟弟按入党程序进行,大弟媳不是党员,二弟在部队入党,二弟媳组织关系一直在乡镇。其儿子在美林液压厂入党。
    八、关于将村内鱼塘占为己有,私自转让给别人,谋求私利问题。
     经查:2016年以前,李任旺村内鱼塘由本村村民李金锁承包经营,租金为每年1000元。因李金锁经营不善,长期拖欠鱼塘租金。2016年4月26日,李任旺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对李任旺村鱼塘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讨论,通过了将李任旺村北鱼塘租赁给李元顺,租金为每年1000元,租期30年。李金锁因经营不善所欠李任旺村委会的租金,由李元顺补齐。李金锁打井、增氧机等投资由村委会协调李金锁、李元顺协商解决。
    九、关于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中晶化工门口用渣土堵门,强行将该企业占为己有问题。
     经查: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公司)原法人代表为曾凤天,该公司租赁李任旺村土地,面积约50亩。2012年7月23日,曾凤天与高荣伟签订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中晶公司产权、股权转让给高荣伟,并负责办理涉及高荣伟为中晶公司为法人代表的相关手续及各类证照。高荣伟负责承担偿还中晶公司所欠的开发税、工人工资、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费等。2016年4月26日,李任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之前中晶公司所欠土地租赁费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讨论通过了同意将该地块租给高荣伟的决议,每亩每年租金为1200元,每五年每亩租金上调100元,高荣伟负责补齐之前中晶公司所欠土地租赁费,并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十、关于强行占本村村民史付荣土地,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问题。
    经查:关于占史付荣地的事情,史付荣说确有此事,但是没有发生打架,有人威胁,但史付荣仅怀疑是李元科指使,没有证据,这件事情已经协调解决。关于殴打史付荣夫妻的事情,起因是2008年11月份在李任旺村选举期间,有人散发小字报,李元科和村民李玉光等人怀疑是本村史付荣干的。2008年11月20日晚上,李元科、李玉光等人到史付荣家中查找“小字报”,双方发生口角,李玉光对史付荣进行殴打,并损坏史付荣家门上玻璃一块。此案经当时翟坡派出所民警王学忠、王永强调查处理,已于2009年2月13日对李元科、李玉光行政处罚。
    十一、关于私自卖村里的耕地为宅基,欠款去向不明、其儿子注册旭发种植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惠农补贴、村内账目长期不公开等问题。
    因来信群众未提供有效证据,无法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