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住院该怎么报销?
来信人:
杨帅
来信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信件编号:
20190107223504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8年12月31日出生一个儿子,出生当天就已经过了(12月25号)新农合19年度的交费最后截止日期,所以无法加入19年度新农合,19年1月5日新生儿因病住院,因为已经不在18年度了,所以不能随父母报销,自己也不能加入新农合,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难道就因为生不逢时(早了一天)就得自己独自去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交费日期和年度报销截止日期都是年底左右的设置是否合理?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文件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新生儿从次年起,由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不影响新生儿享受待遇,上年底出生的新生儿由于时间紧未缴费的,第二年第一季度可以办理补缴”。该反映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持新生儿户口本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认缴费后,由税务机关将新生儿信息传递县医保中心导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