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乡县食药局局长郝天力包庇违法商家销售假药五千元之多不予立案!
来信人:
焦金霖
来信日期:
2018年12月23日
信件编号:
20181223115841
信件类型:
曝光
信件内容:
检举请求:
1.请求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新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并给予书面回复
2.对不予立案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渎职行为,监管不力,包庇刑事犯罪行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严厉行政处分,追究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郝天力 局长”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商家,请贵机关单位核实,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6月9日 和2018年6月11日向新乡县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小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反映投诉举报 新乡县劲华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 金玛卡 和肾黄金 和 新乡县医药总公司森森大药房 涉嫌销售违法产品王者归来 ,V8 ,黄金伟哥产品。”
2018年8月2日向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1.新乡县小冀镇健安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黄金伟哥;
2.新乡县小冀镇永健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硬十天;
3.新乡县小冀镇百姓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本草活肾素;
4.新乡县康源医药连锁总店十六部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活肾素;
5.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利民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植物伟哥和金枪不倒
2018年9月15日 向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植物伟哥和黄金玛卡等 违法商家销售涉案“假药产品”案值达到“五千元之多”!!!
举报事宜产品是假药,疑似有毒有害,添加违禁成分西地那非等违法产品一事。本人投诉举报的内容:涉案产品:批准文号 执行标准 生产公司 ,都查询不到涉案产品信息,该产品说明书详情:添加各类中药材,宣称该产品有医疗,壮阳,延时等效果,且并没有国药准字号,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定,当时投诉举证材料1,投诉举报信一封2,实物照片1份,3,购买小票一份,4,付款凭证1份,如需购物录像,请告知贵单位邮箱。期间有新乡县税务机关调查该违法商家销售给我产品的事实,以及拒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事实,税务局工作电话为0373-5578878,18337316889工作人员姓王。
本人于2018-6-15,2018-8-8 ,2018-8-13. 2018-9-30. 2018-9-23.2018-11-20.2018-11.26收到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我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和处理结果告知书,回复内容:经核查申请人所举报的8家药店 都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等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我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查阅该药店的营业电脑和票据,未发现涉案产品,商家店内摄像头有的是坏了,有的是没有,有的是只能存储30日,商家不承认销售,等理由不予立案,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不法商家有利益输送关系,通风报信,涉嫌刑事包庇,渎职,监管不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使用法规错误,期间未收到任何补证告知书,未对涉案违法产品做出认定,以及对商家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期间没有向举报人索取相关的证据,线索,并予以质证,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未能全面的收集证据,仅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涉案产品,调看进销货记录,未发现有被投诉人投诉的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做出的行政处理结果,证据不足,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至(八),由于被申请人的监管不力,导致违法商家区域性大范围出现销售假药的事情发生,这是被申请人渎职失职的行为。
被申请人已经违法 违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构成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违背了立法本意。
中共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习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四个最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被检举食药局既不依法行政,又不落实四个最严,该食药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背了习主席的最高领导精神,以习主席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本人现在向贵机关举报被举报单位和以及执法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请求你局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包庇刑事责任 包庇商家犯罪 以及拿着国家的工资 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人员 进行依法处分,并对本人的举报核实处理。
综合上述,被检举人涉嫌违法和行政不作为;检举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贵机关单位检举该食药局 局长工作中渎职,包庇,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涉嫌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检举新乡县食药局局长,没有能力履行局长职责,要求撤销该局长一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既然做党和人民的干部,就要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做到“以民为本”处理好一切事务,做到“利而勿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组织和人民把“食药监管局局长” 这么重要的职责放在领导岗位上,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希望该食药局局长“郝天力”不是酒囊饭袋一个,这么多的违法商家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之多,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产品,回复举报答复调查结果,竟然全都找不到涉案产品,我看该局局长,不像是酒囊饭袋,但是他又是什么呢?答复称商家的摄像头坏掉了,只能保存录像30天等,单方面认可,也不向举报人索取相关证据,本人提供的购物录像详细的显示了销售的过程,购物小票,写的药店的名字和销售产品名字,被检举人完全不采纳,被检举人“食药局局长郝天力”既不依法行政,又不落实四个最严,不但妄议中央政策,用行动来曲解习大大的中央政策,没有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要求,和中央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就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涉嫌忤逆国家领导习近平主席最高领导意识和最高领导精神!
望贵单位核实处理 并给与本人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以及核实本人投诉举报事实情况!
1.请求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新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并给予书面回复
2.对不予立案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渎职行为,监管不力,包庇刑事犯罪行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给予严厉行政处分,追究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郝天力 局长”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商家,请贵机关单位核实,如涉及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6月9日 和2018年6月11日向新乡县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小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反映投诉举报 新乡县劲华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 金玛卡 和肾黄金 和 新乡县医药总公司森森大药房 涉嫌销售违法产品王者归来 ,V8 ,黄金伟哥产品。”
2018年8月2日向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1.新乡县小冀镇健安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黄金伟哥;
2.新乡县小冀镇永健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硬十天;
3.新乡县小冀镇百姓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本草活肾素;
4.新乡县康源医药连锁总店十六部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活肾素;
5.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利民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植物伟哥和金枪不倒
2018年9月15日 向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产品植物伟哥和黄金玛卡等 违法商家销售涉案“假药产品”案值达到“五千元之多”!!!
举报事宜产品是假药,疑似有毒有害,添加违禁成分西地那非等违法产品一事。本人投诉举报的内容:涉案产品:批准文号 执行标准 生产公司 ,都查询不到涉案产品信息,该产品说明书详情:添加各类中药材,宣称该产品有医疗,壮阳,延时等效果,且并没有国药准字号,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定,当时投诉举证材料1,投诉举报信一封2,实物照片1份,3,购买小票一份,4,付款凭证1份,如需购物录像,请告知贵单位邮箱。期间有新乡县税务机关调查该违法商家销售给我产品的事实,以及拒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事实,税务局工作电话为0373-5578878,18337316889工作人员姓王。
本人于2018-6-15,2018-8-8 ,2018-8-13. 2018-9-30. 2018-9-23.2018-11-20.2018-11.26收到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我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和处理结果告知书,回复内容:经核查申请人所举报的8家药店 都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等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我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查阅该药店的营业电脑和票据,未发现涉案产品,商家店内摄像头有的是坏了,有的是没有,有的是只能存储30日,商家不承认销售,等理由不予立案,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不法商家有利益输送关系,通风报信,涉嫌刑事包庇,渎职,监管不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使用法规错误,期间未收到任何补证告知书,未对涉案违法产品做出认定,以及对商家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期间没有向举报人索取相关的证据,线索,并予以质证,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未能全面的收集证据,仅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涉案产品,调看进销货记录,未发现有被投诉人投诉的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做出的行政处理结果,证据不足,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至(八),由于被申请人的监管不力,导致违法商家区域性大范围出现销售假药的事情发生,这是被申请人渎职失职的行为。
被申请人已经违法 违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构成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违背了立法本意。
中共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习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四个最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被检举食药局既不依法行政,又不落实四个最严,该食药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背了习主席的最高领导精神,以习主席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本人现在向贵机关举报被举报单位和以及执法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请求你局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包庇刑事责任 包庇商家犯罪 以及拿着国家的工资 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人员 进行依法处分,并对本人的举报核实处理。
综合上述,被检举人涉嫌违法和行政不作为;检举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贵机关单位检举该食药局 局长工作中渎职,包庇,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涉嫌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检举新乡县食药局局长,没有能力履行局长职责,要求撤销该局长一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既然做党和人民的干部,就要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做到“以民为本”处理好一切事务,做到“利而勿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组织和人民把“食药监管局局长” 这么重要的职责放在领导岗位上,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希望该食药局局长“郝天力”不是酒囊饭袋一个,这么多的违法商家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之多,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产品,回复举报答复调查结果,竟然全都找不到涉案产品,我看该局局长,不像是酒囊饭袋,但是他又是什么呢?答复称商家的摄像头坏掉了,只能保存录像30天等,单方面认可,也不向举报人索取相关证据,本人提供的购物录像详细的显示了销售的过程,购物小票,写的药店的名字和销售产品名字,被检举人完全不采纳,被检举人“食药局局长郝天力”既不依法行政,又不落实四个最严,不但妄议中央政策,用行动来曲解习大大的中央政策,没有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基本要求,和中央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就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涉嫌忤逆国家领导习近平主席最高领导意识和最高领导精神!
望贵单位核实处理 并给与本人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以及核实本人投诉举报事实情况!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我县食药监局共收到焦金霖反映从“新乡县劲华大药房、新乡县医药总公司森森大药房、新乡县小冀镇健安大药房、新乡县小冀镇永健大药房、新乡县小冀镇百姓大药房、新乡县康源医药连锁总店十六部、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利民大药房、新乡县小冀镇健康人大药房”等八家药店购买的“金玛卡”、“肾黄金”、“黄金伟哥”、“活肾素”等疑似假药产品的举报信。
接上述案件后,迅速行动,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与举报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我县食药监局已分别于2018年8月8日、9月30日、11月26日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答复给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如对查办结果不满意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督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了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接上述案件后,迅速行动,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与举报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我县食药监局已分别于2018年8月8日、9月30日、11月26日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答复给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如对查办结果不满意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督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了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处理结果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