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公的宅基地使用权?
来信人:
王长波
来信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信件编号:
20180905172709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请问:根据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如果宅基地权利人的儿子和孙子户口均已迁至市区,儿媳户口仍和权力人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如果在权利人百年之后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经过确权的宅基地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谢谢!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了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是不应被继承的。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收回土地使用权有相关规定,其中《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特此回复。
    新乡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