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图(暂行)》的通知
新建字〔2015〕12号
新乡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城建部门: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印发《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新发〔2015〕2号)精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新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图(暂行)》(新建〔2015〕5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新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图》(暂行),现印发给你们。
该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新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图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确定的范围,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明确评估对象。 |
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评估机构名单在市住建委网站每年初向社会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被征收人3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发放征求意见表并按多数人意见确定;仍无法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
房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新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被征收人对新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