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河乡党员干部 机关工作人员
使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合上的言行,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违规、违纪、违法,引发不必要的负面网络舆情事件,真正让自媒体平台成为传播正能量、弘扬风清气正的舆论阵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发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违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乡党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二条 严禁传播、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第三条 严禁发表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第四条 严禁发布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德、涉及低俗、庸俗、媚俗的各类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第五条 严禁造谣传谣、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六条 严禁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第七条 严禁利用各种网络电子支付平台违规接受或赠送电子红包、转账或礼券;
第八条 严禁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合进行拉帮结派、拉票贿选;
第九条 严禁分享具有网络安全风险的病毒、木马、诈骗链接等各类链接;
第十条 严禁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第十一条 严禁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把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终端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全乡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用好新媒体、传播好声音、发挥正能量上走在前、做表率,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讲政治,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所列情形,构成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