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来源:农牧(林业)局 时间:2018-06-26 浏览量:2

  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2018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控制我县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现“三个100%”目标: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最大限度地规范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行为,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使用安全。

  三、基本原则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执行农业部公告。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兼顾方便”原则,既满足农业、林业生产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地理环境以及杀鼠剂等用药情况,统揽全局,均衡设置,科学编制布局规划。

  (一)服务生产和生活需求。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坚持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群众生活需求,确定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要求布点合理,特别是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产区,要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前提下,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三)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监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场地、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条件要严格掌控,有利于加强监管。

  四、具体布局

  我县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种植结构、农业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一)按照新乡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我县共设5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其中古固寨镇一个1个,朗公庙镇1个,七里营镇1个,(新乡经济开发区、小冀镇、翟坡镇)共1个,(大召营镇、合河乡)共1个,定点经营门店应座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二)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不予核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鼠害发生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但必须从严管控。

  (三)粮、棉、油、菜混作区内,限制使用农药仍有一定需求量的,要谨慎设点,从严掌控。

  (四)省、市、县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农药监管重点地区,森林、湿地、草场等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城市、乡村群众居住地,可结合当地使用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五、核准条件

  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九)其他条件。

  六、核查核发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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