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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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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18-05-16 11:37 浏览量:9

  新政文〔2018〕54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新乡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新乡县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我县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条建立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又未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无监测数据的,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

  (四)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监测计算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按排污系数法计算结果10%以上的,从抽样当月起按抽样监测数据计算,直至有下次监测数据。

  纳税人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的,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监测数据。达不到每季度监测一次的,按排污系数法计算征收。企业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社会检测机构的监测报告作为申报依据提交给征收机关,并同时将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查。

  纳税人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必须是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即河南省环保厅网站—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确认名录中的社会检测机构。

  纳税人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需先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资质证书附表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和有该检测机构名单的河南省环保厅网站截图,报送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实行按排污系数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与社会检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偷逃税款的,按偷税行为予以税收处罚。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无自动在线监测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抽样监测,并将抽样监测报告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六条社会检测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在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隐瞒超标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将该社会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得在我县从事监测委托业务,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或缴纳环境保护税,经税务部门催报催缴仍不改正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信息传递给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处理。

  第八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纳税人排污信息复核提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九条建立环保、税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加强信息交换,协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基础信息、环保监测数据、环保处罚信息数据、环保复核意见数据按期交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环境保护税征收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税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征收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专项整治,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十一条环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加大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宣传开征意义、政策规定,形成强烈社会反响,营造严格保护环境、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环境,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规定随国家政策调整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税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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