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文〔2017〕192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年12月31日)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14号)等改革政策文件落实到位,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201号)文件基础上再次对1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各部门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